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24-009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特别提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8日(周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8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北京华力创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101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小离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1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25,551,3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365%。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25人,代表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64%。 (三)总体出席情况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37人,代表股份227,051,32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62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27人, 代表股份1,50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71%。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高小离先生、王琦先生、王伟先生、吴光跃先生、 刘鹏辉先生、李国良先生六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2 1.01 选举高小离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5514%。 表决结果:高小离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 选举王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5508%。 表决结果:王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 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5507%。 表决结果:王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 选举吴光跃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3 持股份的 88.5511%。 表决结果:吴光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5 选举刘鹏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5507%。 表决结果:刘鹏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06 选举李国良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84,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7,5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8830%。 表决结果:李国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李春升先生、宁宇女士、夏超先生三人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2.01 选举李春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4 持股份的 88.5508%。 表决结果:李春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 选举宁宇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5506%。 表决结果:宁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 选举夏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5506%。 表决结果:夏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高宏先生、岳冬雪女士、赵加伦先生三人为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为: 3.01 选举高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5 持股份的 88.5508%。 表决结果:高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02 选举岳冬雪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5506%。 表决结果:岳冬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03 选举赵加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226,879,0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2,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股份的 88.5506%。 表决结果:赵加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26,948,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7%; 反对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弃权 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685%;反对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862%;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6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226,948,5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7%; 反对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3%;弃权 6,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0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685%;反对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862%;弃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表决结果:通过。 5.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225,621,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02%; 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9%;弃权 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08%;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40%;弃 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3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225,621,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02%; 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9%;弃权 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 4.9708%;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40%;弃 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表决结果:通过。 5.0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225,621,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02%; 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9%;弃权 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08%;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40%;弃 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表决结果:通过。 5.05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225,621,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02%; 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9%;弃权 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08%;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40%;弃 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表决结果:通过。 5.06 《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225,621,2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01%; 反对 1,4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9%;弃权 6,700 股(其 8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41%;反对 1,42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906%;弃 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表决结果:通过。 5.07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225,621,3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02%; 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69%;弃权 6,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08%;反对 1,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40%;弃 权 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5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吴昊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信达律师认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北京华 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9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8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