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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2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24-034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特别提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北京华力创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101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小离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副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1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225,997,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1038%。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19人,代表股份2,08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52%。
    (三)总体出席情况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32人,代表股份228,086,12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19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23人,
代表股份4,04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08%。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7,939,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8%;
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9%;弃权 9,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3829%;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75%;


                                      2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9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7,939,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8%;
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9%;弃权 9,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3829%;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75%;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9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7,939,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8%;
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9%;弃权 9,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3829%;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75%;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9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7,939,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8%;
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9%;弃权 9,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3829%;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75%;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97%。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939,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8%;
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3829%;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58,6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337%;
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56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3829%;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高小离、王琦、熊运鸿、王伟、吴光跃、刘鹏辉对
本议案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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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27,929,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8%;
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3829%;反对 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7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岳冬雪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939,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58%;
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99%;弃权 9,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3829%;反对 13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775%;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239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吴昊律师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信达律师认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5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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