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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2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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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4]第004号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北京)
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
件之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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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
刊载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
号院乙18号楼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10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
致,董事长高小离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
推举副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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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228,086,12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419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225,997,229,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103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88,90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15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47,400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0.6108%。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00《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0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0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0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7.00《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8.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 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
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
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7,93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8%;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9%;
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29%;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7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397%。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7,93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8%;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9%;
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29%;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7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2397%。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7,93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8%;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9%;
                                                                法律意见书


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29%;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7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397%。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7,93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8%;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9%;
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29%;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7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397%。

    5.《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93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8%;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4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29%;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6.《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8,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4337%;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66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29%;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92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8%;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4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29%;反对1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0.0000%。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939,7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58%;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9%;
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90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3829%;反对1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775%;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0.2397%。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全部议案已逐项表决,关联股东高小离、
王琦、熊运鸿、王伟、吴光跃、刘鹏辉对议案6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岳冬雪对议
案7回避表决,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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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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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户文群                               张   磊




                                                ______________

                                                     吴   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