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0月)2024-10-30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本制度所述子公
司系《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所规范的子公司范围。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四) 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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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
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配合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报告义
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报告义务人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时,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重大信息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会议事项,包括:
1、公司及其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公司及其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 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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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事项中,第3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或在12个月内累计可能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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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 公司拟进行下列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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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 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
足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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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二)条的规定。
(七) 其它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
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三) 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四) 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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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承诺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八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
(六)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七)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
况,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或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
投资者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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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
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
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
及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
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
处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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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以下情形:
(一) 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 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 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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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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