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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30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
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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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
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
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
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有
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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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可以进行专题培训。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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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需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安排进行参观。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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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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