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10月)2024-10-30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职期内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的,
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并聘任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相应职位。
第五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组织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组织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组织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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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
应责任;
(三)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有权召开业务协调会议,并将会议结果向总
经理报告;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
理提出建议;
(五) 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七)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二) 主管公司财务部;
(三) 主管公司的财务会计及投融资有关工作;
(四) 负责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的总审核和投资、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和
组 织经济效益分析,并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会计核算实施业务指导,
对 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实行把关;
(五) 负责对本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
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六)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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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另
行专门制定的制度确定。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
司管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
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总经理定期办公会和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不定期),讨论公司经营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提议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以及总经理指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可视情况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总经理
办公会议。总经理可以根据会议审议的议题指定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
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提供会议服务,并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会议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原则上应于会议召
开前至少一日通知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的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
及时回复是否参加会议。不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应参加会议人员
出席时方可举行,如与会人员低于上述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议应当另行召
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立即召开的,可就紧急事项通过电话等方式征求未参加会
议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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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向总经理
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向总经理办
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 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公司经营管理事项;
(三) 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订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办法;
(七)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聘
任或解聘事宜;
(八)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
奖惩规定;
(九) 商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十) 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一) 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以会议决定的方式作出。总经理
办公会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作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
时,主持人应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若决议事项超出总经理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
讨论 的秘密事项。
第四章 权限划分
第二十三条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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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制度中规定的须由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总经理应在作出决议或决定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
先经财务总监审核,再由总经理决定,最后报董事长签署方能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的日常业务公函,由总经理、副总经理
或财务总监审核后报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发;以公司名义执行的各类日常经
营性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
在权限范围内签署;有关资本运营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经总经理、财务总
监审核后,报董事长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内部管理的具体规章由总经理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由总经理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的聘任,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
或财务总监审核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
制度审 批。
第二十八条 部门副职的任命,由各部门经理提名,分管副总经理或财务
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发。部门正职的任命,由主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提
名,总经理会议讨论后,报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审批。
第二十九条 除了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的以外: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中的预算内费用,由总经理审批;分(子)公司正
常 经营业务中的预算内费用,由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或按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详
细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理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工作细则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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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于每年底向董事会提交授权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
告,并在年度董事会上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董事传送上
述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
和监事会报告:
(一) 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
(三)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 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如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前
述 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绩效考核标准与激励约束方案。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失职或失误,
发生下列情况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 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亏损,公司董事会有权按有关程序对
其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二) 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视性质与情节
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
济损失,给社会带来危害,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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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因指挥不当,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
和员工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公司董事会有权按有关程序对其予以经济处罚或行
政处分直至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司董事会有
权按有关程序对其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
司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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