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10月)2024-10-30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力
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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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
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 由于与以上第(一)项至第(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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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
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官网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
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
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
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
则》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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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按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
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
豁免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上午 9
点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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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
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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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
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
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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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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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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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
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
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
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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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
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
后予以签发。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
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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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
专人负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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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中介机构如财务顾问、证券公司、会计师、律
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
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
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
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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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
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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