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要求,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在任独立董事曾一龙、纪常伟、李新禄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曾一龙、纪常伟、李新禄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6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