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新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4-12-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24-070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
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因公司完成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
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将由 1,113,738,857 股增加至 1,116,701,357 股,
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 1,113,738,857 元增加为 1,116,701,357 元。同时为了进一
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
1,113,738,857 元。 1,116,701,357 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2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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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 书。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
1,113,738,857 股,均为普通股。 1,116,701,357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锁事宜。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
锁解锁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
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
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
以锁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6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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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7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股股东的利益。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
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
产。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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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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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3:00。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3:00。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9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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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形式的方案;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方案; 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项;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门委员会的运作。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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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不要求独立董事发表书面独立意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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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删除此条。
见及其理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
(五)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对外担
保;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
见的。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与《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相同,且《独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详细说明,故删
应包括以下内容: 除此条。
11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
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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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所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2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3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会秘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
按归属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 按归属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
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 的相关规定。
14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 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现金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
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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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或不影响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 经营或不影响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
(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最近六个月内 (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最近六个月内
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
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连续三 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连续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 30%。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到 80%;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到 40%;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2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到 20%;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可以根据制订的长远战略规划,在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公司可以根据制订的长远战略规划,在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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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
审议决定。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审议决定。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 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关心的问题。 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 策程序进行监督,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
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应对 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应对
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明和意见。
公司因前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能进行 公司因前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能进行
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 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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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
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见。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等不可抗力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
不可抗力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
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络投票方式。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公司章程》的其他
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拟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2024 年 12 月)。本次修订《公
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要求进行审议。
三、公司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东会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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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修订 否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5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否
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7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2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信息披露制度 修订 否
14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6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17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8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9 市值管理制度 新增 否
上述制度中《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要求进行审议,以上公司治理制度详见 2024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于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制度全文。
四、其他事项说明
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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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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