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1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
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
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
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
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
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3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
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

                                  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
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
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
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
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
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
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
                                  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
议的,或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
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本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