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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2024-12-11  

                                                              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
事会工作指引》、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

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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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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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与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
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1、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2、会议期限;

    3、会议事由及议题;

    4、会议通知日期;

    5、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时;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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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与会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并交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所作的书面决议须由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认为必
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
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
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
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
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四章   监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
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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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纪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归档,交公司档案
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组

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

或向股东会年会提出临时议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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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公司

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不低于”、“至少”包括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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