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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12月)2024-12-11  

                               公司章程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二月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30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一节 通知 ...................................................................................................................................... 42
   第二节 公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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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
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设立时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批准,在北京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7513212788。
    第二条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iconics Eco-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 3 号 2 幢 1 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6,701,357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是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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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以科学、高
效的管理,不断提升经营水平,持续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为股东谋取最大的利
益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光伏、风电、高压
变频器、新能源汽车及其充电桩产业链运营、低压变频器及电机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制造高压变频器、低压变频器及电机;销售
自产产品、中、低压变频器及配套产品、高低压成套设备、高低压变频成套设
备、电气设备、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力系统成套设备;系统集成;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专业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    持股   股份比
 发起人
                认缴情况                 请日)          股数     例
 名称
                                     时实际缴付          (万   (%)

                                   4
                                                                  公司章程


                            出   出资                     股)
          出资
                   出资时   资   数额    出资时   出资
          数额
                     间     方   (万      间     方式
         (万元)
                            式   元)
上海上   3,510    2009.4.30 净   3,510   2009.4.30 净资   3,510    39
丰集团                      资                     产
有限公                      产
  司
广州市   1,035    2009.4.30 净   1,035   2009.4.30 净资   1,035   11.5
明珠星                      资                     产
投资有                      产
限公司
刘锦成   1,035    2009.4.30 净   1,035   2009.4.30 净资   1,035   11.5
                            资                     产
                            产
北京君    990     2009.4.30 净   990     2009.4.30 净资   990      11
慧创业                      资                     产
投资中                      产
  心
张燕南    720     2009.4.30 净   720     2009.4.30 净资   720       8
                            资                     产
                            产
北京绵    450     2009.4.30 净   450     2009.4.30 净资   450       5
世方达                     资                     产
投资咨                     产
询有限
责任公
  司
联想控    360     2009.4.30 净   360     2009.4.30 净资   360       4
股有限                      资                     产
公司                        产
杜心林    324     2009.4.30 净   324     2009.4.30 净资   324      3.6
                            资                     产
                            产
张涛      252     2009.4.30 净   252     2009.4.30 净资   252      2.8
                            资                     产
                            产
成都新    180     2009.4.30 净   180     2009.4.30 净资   180       2
锦泰投                      资                     产
资发展                      产
                                  5
                                                                    公司章程


 有限公
   司
 陈秋泉    144    2009.4.30 净     144    2009.4.30 净资    144      1.6
                            资                      产
                            产
合计      9,000                   9,000                     9,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16,701,357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6
                                                                 公司章程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7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8
                                                                 公司章程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9
                                                               公司章程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0
                                                               公司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11
                                                                 公司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2
                                                                公司章程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13
                                                                 公司章程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不少于 2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14
                                                               公司章程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15
                                                                 公司章程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16
                                                               公司章程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


                                  17
                                                               公司章程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并由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8
                                                                  公司章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
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
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
日不得超过一年;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必须进行审计、评估
的除外。该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股东回
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19
                                                               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
东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20
                                                                 公司章程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
东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
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
次投票选举。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21
                                                                 公司章程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22
                                                                  公司章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23
                                                                 公司章程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〇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24
                                                                 公司章程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5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
    ①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予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公司


                                  26
                                                                  公司章程



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予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
    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
股东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③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决策权限: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④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7
                                                                公司章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但根据《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交易不包括下述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28
                                                                   公司章程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为:每次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董事
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29
                                                                  公司章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
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
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


                                     30
                                                                  公司章程



职责。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一般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31
                                                                公司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项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二)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32
                                                                  公司章程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七)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
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
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资格为:


                                     33
                                                                 公司章程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章程第九十四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
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有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34
                                                                  公司章程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35
                                                                公司章程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
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
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6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37
                                                                  公司章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38
                                                                公司章程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归属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分配
利润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
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9
                                                               公司章程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或不影响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最近六个月
内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制订的长远战略规划,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0
                                                                公司章程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
明和意见。
    公司因前述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能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遇到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1
                                                                  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
件、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
件、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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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
件、电话、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发出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选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至少一
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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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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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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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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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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