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天科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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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
西路 500 号嘉宁国际大厦 505 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欧龙律师、张博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
“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1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
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
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李天
松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81,372,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226%。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审核,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
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
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
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21,612,817 股,占公司有
4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9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
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
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2,98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23%。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
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28,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8%。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否涉 是否对
是否为
是否 及关联 中小投
序号 议案名称 特别决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通过 股东回 资者单
议议案
避 独计票
同意占比(%) 99.9047
《2023 年度董事会 同意(股) 202,791,600
1 是 否 否 是
工作报告》 反对(股) 138,800
弃权(股) 54,700
同意占比(%) 99.8978
《2023 年度监事会 同意(股) 202,777,600
2 是 否 否 是
工作报告》 反对(股) 207,500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99.8969
《2023 年度财务 同意(股) 202,775,800
3 是 否 否 是
决算报告》 反对(股) 154,600
弃权(股) 54,700
同意占比(%) 99.8969
《2023 年年度报
4 是 否 否 同意(股) 202,775,800 是
告》及摘要
反对(股) 154,600
5
是否涉 是否对
是否为
是否 及关联 中小投
序号 议案名称 特别决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通过 股东回 资者单
议议案
避 独计票
弃权(股) 54,700
同意占比(%) 99.8969
《2023 年度利润 同意(股) 202,775,800
5 是 否 否 是
分配预案》 反对(股) 154,600
弃权(股) 54,700
同意占比(%) 99.8526
《关于 2024 年申 同意(股) 202,685,800
6 请综合授信额度 是 否 否 是
的议案》 反对(股) 244,600
弃权(股) 54,700
同意占比(%) 99.8526
《关于 2024 年对
外担保及反担保 同意(股) 202,685,800
7 是 否 是 是
额度预计的议 反对(股) 299,300
案》
弃权(股) 0
同意占比(%) 99.9056
《关于修订<公司 同意(股) 202,793,400
8 是 否 是 是
章程>的议案》 反对(股) 137,000
弃权(股) 54,700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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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 琴
经办律师
欧 龙
张博文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