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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石控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7-13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对所知悉的公司所有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公司
职责分工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和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工
作,并协助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其他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
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指邀请
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审议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发起选聘申请;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相关
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
存,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四)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
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
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二)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
权重应不高于 15%。
    (三)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四)公司应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二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
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由审计委员会提议,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严重影响公司法定披露,或者审
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承接的公司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约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
况认真调查,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