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数字政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4-12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召集人由专业会计人士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后,报请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安
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
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应须至少提前三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
相关背景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通知全体
委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
议,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可记录的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享有。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