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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字政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09  

证券代码:300075         证券简称:数字政通        公告编号:2024-035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4年4月12日,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9日下午15:00在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国际软件大厦公司101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网
络投票时间分别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5月9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9日9:15至2024年5月9日
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7人,代表股份数
158,033,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4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5名股东,所持股份
155,422,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9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32名,所持股份2,611,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强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
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7,27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9%;
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0%;弃权12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472%;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0482%;弃权
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及《2023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57,27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9%;
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0%;弃权12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472%;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0482%;弃权
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7,27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9%;
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0%;弃权12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472%;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0482%;弃权
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274,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4%;
反对759,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6%;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1,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 的 70.9135 % ; 反 对 759,5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0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57,27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9%;
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0%;弃权12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472%;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0482%;弃权
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274,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9%;
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0%;弃权12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0.9472%;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0482%;弃权
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275,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00%;
反对758,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0%;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2,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 的 70.9518 % ; 反 对 758,58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0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薪酬原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224,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72%;
反对7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5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1,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 的 70.9089 % ; 反 对 759,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0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议
案进行投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监事薪酬原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7,273,8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3%;
反对75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51,7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 的 70.9089 % ; 反 对 759,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9.09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监事薪酬,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对该议
案进行投票。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503,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88%;
反对2,530,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12%;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1002%;反对2,530,4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899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