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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GQY视讯: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0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外滩金融中心 S2 栋 10 层
                                               10/F, The Bund Financial Center,600,
                                                ZhongShanNO.2 Road(E),Shanghai
                                                          电话:(86)21-6308 7099
                                                            TEL: (86)21-6308 7099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下午 15:00 在河南省
开封市郑开大道 296 号自贸大厦 B 座 5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承宜律师、崔源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
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发布了《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
况(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会议召开日
期和时间、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本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其他注意事项及附件。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
现场见证,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
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
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荆
毅民主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
表股份 125,99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7160%。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
法有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
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
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发布了《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进行了详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3 人,代表股份 8,121,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54%。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基于上述,并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
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64 人,代表股份
134,11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314%。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
其代表共 463 人,代表股份 8,12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154%。本次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否涉及 是否特                                 是否对中
 序                      是否
           议案名称           关联股东 别决议     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小投资者
 号                      通过
                                回避   议案                                   单独计票
                                                同意占比         99.5404%
      《关于使用部分超
                                                同意(股)      133,500,700
 1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是    否      否                                      是
                                                反对(股)         551,800
        动资金的议案》
                                                弃权(股)          64,600
                                                同意占比         99.5719%
      《关于变更公司营                          同意(股)      133,542,900
 2                        是    否      是                                      是
        业期限的议案》                          反对(股)         479,200
                                                弃权(股)          95,000
                                                同意占比         99.5435%
   《关于续聘 2024 年
                                                同意(股)      133,504,900
 3   度审计机构的议   是        否      否                                      是
                                                反对(股)         467,700
         案》
                                                弃权(股)         144,500
                                                同意占比         99.5179%
      《关于修订<募集
                                                同意(股)      133,470,500
 4    资金管理制度>的     是    否      否                                      是
                                                反对(股)         512,700
          议案》
                                                弃权(股)         133,900
                                                5.01《补选张磊
                                                                 同意:
                                                先生为公司第七
                                                               127,087,961      是
                                                届董事会非独立
      《关于补选公司第                                             股
                                                董事》
 5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是    否      否
                                                5.02《补选夏治
        董事的议案》                                             同意:
                                                锋先生为公司第
                                                               127,060,061      是
                                                七届董事会非独
                                                                   股
                                                立董事》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GQY 视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旭



                                        经办律师



                                        张承宜



                                        崔   源




                                                     202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