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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之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7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
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
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由委员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人力资源
部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考核与薪酬工作程序:

    (一)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及
相关机构应根据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
料,包括:

    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二)委员会的考核与评价工作程序是: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3、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三)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时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会议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可根据内容需要,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组成
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向有关列席人员提出询问。如审议有
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可要求相关的当事人回避。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决议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有关会议的决议和
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
(记录)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
签字,其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
事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