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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易联众: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2024-09-03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ST易联众         公告编号:2024-046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违规事项涉及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局裁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之一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495,178,757.28 元(人民币,下同)及相关利息、
仲裁费等
    4.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仲裁裁决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
张曦先生未经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公司名义作为担保人之一与张
利云签署的《担保合同》等相关保证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
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北京仲裁委
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 00629 号《裁决书》,张利云诉公司及相关方的民
间借贷纠纷仲裁案已裁决,现将相关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公司经自查发现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先
生(《裁决书》中“被申请人五”)未经内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公司名
义作为担保人之一与张利云(《裁决书》中“申请人”)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
合同为北京京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发置业”,系张曦先生原控股企业,
《裁决书》中“被申请人一”)与张利云借款提供担保,且相关违规担保涉及重
大仲裁(案件号:(2023)京仲案字第 0062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存在违
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77)。
    此后,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裁决书》中“被申请人四”),委托律师等
专业团队进行答辩。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 00629 号《裁决
书》,裁决摘要如下:
    ( 一 ) 被 申 请 人 一 向 申 请 人 返 还 借 款 本 金 152,290,298.96 元 , 并 以
152,290,298.96 元为基数,按照提起仲裁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 14.6%/年)的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13 日起支
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 2023 年 1 月 16 日为 24,366,447.83 元);
    (二)对于被申请人一在第(一)项裁决中的义务,申请人对坐落于北京市
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的相关房屋、车位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
    (三)被申请人二、三、五、六对第(一)项裁决中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 1,714,799.85 元(含仲裁员报酬 990,000 元、机构费用
724,799.85 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1,129,799.85 元、被申请人四(公司)预交
585,000 元),由申请人承担 30%,即 514,439.96 元,被申请人一、二、三、五、
六承担 70%,即 1,200,359.89 元。公司不承担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一、二、三、五、六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615,359.89 元、直接向被申请人四(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四(公司)代其垫付的
仲裁费 585,000 元。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一、二、三、五、六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公司)支付
的款项,被申请人一、二、三、五、六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20 日内支付完
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于《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中披露的相关诉讼、仲裁
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仲裁裁决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张曦先生未经内
控审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公司名义作为担保人之一与张利云签署的《担保
合同》等相关保证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2.公司将根据前述裁决结果向相关方追索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585,000 元,并
密切关注裁决结果履行。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各项业务正在稳步推进中。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违规借款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后续相关公告并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 00629 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