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洛卡:内部审计制度2024-01-13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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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 4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4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 8
第五章 信息披露 ................................................................................. 12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 13
第七章 附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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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内审部门或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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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
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审计事项
或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存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
审计工作。
内审部设负责人 1 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
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
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形。内部审计负责人如没有违纪违规行为
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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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相关人
员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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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
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根据内审部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
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
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
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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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
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
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
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
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
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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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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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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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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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
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
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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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
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
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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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部门
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
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内审部门或审计
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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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漏秘密的,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机构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
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
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
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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