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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尤洛卡: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01-13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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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 3

第三章 职权 ........................................................................................... 5

第四章 责任与权限划分 ........................................................................ 7

第五章 报告制度 ................................................................................. 10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及总经理工作机构 .......................................... 11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 13

第八章 附则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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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监)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必须专职,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

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任免均应履行法定

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

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

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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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

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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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

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

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

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事会,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

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

责任。

                                 第三章 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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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

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

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

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

有表决权。股东大会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

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协助总经理分管部分工作,向

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

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

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

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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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

予的职责和任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

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

总经理提出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

审核,并负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

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

理代行职务。

                           第四章 责任与权限划分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担负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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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经理应当按董事会或者应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亏损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性;

       (二)注重市场信息,增强公司的应变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

       (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四)关心员工生活,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

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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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

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的日常业务公函,由副总经理以上

管理人员签发。公司的各种合同,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

由董事长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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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管理的具体规章由总经理签发,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的聘任,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主管

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或经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        部门负责人的任命,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

报总经理签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总经理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报告。总经理应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责任。定期

报告每年一次,在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监事会递交。总

经理除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定期报告外,还应在重要、重大临时事

项发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总经理向董事会的报告应分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总经理应向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公司业务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报废损失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银行信

贷计划等经营报告;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已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增发新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

资工作进展情况;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及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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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七)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董事会要求

的其他事项;

      (十)总经理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

后及时按照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及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重

大问题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除了应该由董事长、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批的事项外,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做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成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总经理可

要求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列席

会议。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活动的需要和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置办公

室、财务、人事等部门及相应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各项经营和管理

工作。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召

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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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临时办公会: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

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相关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总经

理办公会议,应向总经理或主持会议的副总经理请假。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

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三天

通知经理层成员和其他出席者。各部门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

议题,应于会议前五天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

经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会议一般不得穿

插临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

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传达学习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指示、决定以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

      (二)拟定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

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定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五)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方案、福利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

聘和用工计划,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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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七)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商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各自分工和职权范

围;

       (九)听取各部分、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述职报告,研究制

定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业绩考核和激励政策;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

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

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

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

保密的会议材料,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总经理办公

会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记录保存 10 年。

       第四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

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七章 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二条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

加,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对总经理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应

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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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总经理应当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总经理的职务。总经理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

视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

行使职责的,总经理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

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总经理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总经理应当

提请董事会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视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给

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届满离任或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

情形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必要时聘请具有

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并形成专项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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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请

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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