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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尤洛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01-13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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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5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 6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8

第五章 附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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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

规范性文件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尤洛卡精

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严格遵守公司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

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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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

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教育与

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

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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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

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都具有重要性的

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资产总额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

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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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

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

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

报监事会。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

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或有事项未披

露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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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

司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

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

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

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

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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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

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责任,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要

责任。信息报送部门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的,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

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

主观故意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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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

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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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

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

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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