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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唐智控:内部控制管理及检查监督办法(2024年6月)2024-06-17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及检查监督办法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及检查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

           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内部控制旨在通过搭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为手段,进一步规范内部各层级相关业务流程,分解和落实责任,

           控制企业风险,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保证企业财

           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

           展战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职责主要包括:

(一) 负责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

(二) 确保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内审监察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内审监察部为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检查监督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内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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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内部控制体系搭建框架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应关注职责分离、授权批准、相互制约、监

           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需研究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商业道德,

           防范法律风险。

(二) 全面性原则: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子公司的各

           种业务和事项。

(三)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四) 制衡性原则: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 适应性原则:与实际经营管理现状相适应,保证可操作性,并随着情

           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 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第八条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 内部环境: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 风险评估: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当前影响效益

           提升的主要风险,对企业经营管理各个层面及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开

           展风险评估,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 控制活动:根据风险清单及风险评估结果,依据企业的风险承受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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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控制活动预期的控制目标后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

           可承受度之内,并形成控制矩阵。

(四) 信息与沟通:指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环境之间进行

           有效沟通。

(五) 内部监督:指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以内部环境建设为基础,以风险评估的结果为导向,

           以各种控制方法为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桥梁,以监督与评价为推动

           力的整体闭环管理体系。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以下控制事项的管理控制,建立相应的制度报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 子公司管理: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明确子公司的重大事

           项决策、监督与考核机制等。

(二) 关联交易:建立关联交易的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及交联方的范围;

           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等。

(三) 对外担保:建立对外担保的控制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等。

(四) 募集资金: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等管理。

(五) 重大事项: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可行性研

           究以及审批程序。

(六) 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

           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

           门(包括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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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需加强管理控制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它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事项,相关责任部门建立管

           理制度后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内部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监督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由公司各内部控制事项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管理中对内

           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由公司内审监察部负责,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架构、经

           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时,

           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一) 内审监察部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

           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以便发现和解决内部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 公司编制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与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

(三)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认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存在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的,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意见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的,以及标准意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了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对以上情况

           作出声明。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公司应于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

           同时,披露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部监督与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采取对应措施

           进行整改,定期复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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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考核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旧版制度同时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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