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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富科技:大富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11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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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35号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
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
件之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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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于2024年12月9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并于召开(不含会
议召开当日)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栋三层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
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至2024年12月11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根据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4日收到
公司股东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天集团”)发出的《关于提
请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并于函件中载明拟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贵
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未审议通过《关于安徽配天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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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贵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贵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
配天集团发出的《关于提请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并召开大
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前述函件请贵公司监事会在
收到该函件后10日内向配天集团书面反馈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意
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2023年修订)等规定,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关于安徽配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监
事会作为召集人将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的提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65,342,1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24%。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1,035 名 , 代 表 贵 公 司 股 份
218,718,37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9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4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84,060,47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63.069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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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议案三所列董
事候选人均已当选。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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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提案名称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
                                                                                              议股东所
                                        股东所持有        股数      股东所持有      股数
                        股数(股)                                                            持有效表
                                        效表决权股      (股)      效表决权股    (股)
                                                                                              决权股份
                                        份总数比例                  份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1.00   关于修改《公司
                        386,005,240     79.7432%       95,264,707    19.6803%    2,790,527    0.5765%
       章程》的提案

2.00   关于提请罢免孙
       尚传先生第五届
                        385,917,148     79.7250%       95,361,299    19.7003%    2,782,027    0.5747%
       董事会董事职务
       的提案

       2、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意见
序号      提案名称
                         得票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是否当选

3.00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3.01   关于补选周学保
       为第五届董事会
                          318,120,290                            65.7191%                         当选
       非独立董事的提
       案

3.02   关于补选王宇为
       第五届董事会非     317,750,643                            65.6428%                         当选
       独立董事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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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4)第 33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魏天慧                                    董    楚




                                                 陈佳然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