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285 号 致: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在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1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 点 45 分在石家庄市湘江道 251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赵顺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6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7,085,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33%,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045,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67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8,039,57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9,696,0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0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 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安景文因出差未能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 (一)《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155,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416%;反对10,930,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5,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55%;反对10,930,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155,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416%;反对10,930,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5,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55%;反对10,930,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6,155,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416%;反对10,930,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5,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55%;反对10,930,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4 表决结果:通过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155,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416%;反对10,930,2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5,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55%;反对10,930,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9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38,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9.1364%;反对10,5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9,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15%;反对10,54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38,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9.1364%;反对10,5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9,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15%;反对10,54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5 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155,0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8.7416%;反对10,5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6%;弃权38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65,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55%;反对10,54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85%;弃权38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1%。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38,3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9.1364%;反对10,546,9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9,149,1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15%;反对10,546,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6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盖章) 负责人: 李琦 经办律师: 徐良宇 祝佳瑶 本所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 金茂大厦 4403-4406 室,邮编:200120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