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ST 先河 公告编号:2024-087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2024 年 12 月 28 日,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 环保”或“公司”)股东李玉国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清利新能源”)、姚国瑞先生签署了《关于表决权委托和股份转让等相 关事项变更的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 自《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李玉国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 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姚国瑞先生行使,清利新能源不再享有表决权委托股份的 表决权,委托期限至李玉国先生向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完成股权转让公 司股份(包括司法处置后的剩余的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之日或自变更协议生效 之日起满 36 个月孰早之日止。 自《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李玉国先生在就有关先河环保的经营管理事项, 行使有关的提案权、股东大会上的股东表决权(以下统称“表决权”)时,应与 姚国瑞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李玉国先生所持有的 32,282,000 股股份因与段桂山之间的债务纠纷被上海 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以下简称“第一批冻结股份”),第一批冻结股份 被司法处置时,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将积极参与竞拍以争取获得全部拍 卖的股份。在李玉国先生第一批被冻结股份司法处置后,各方仅依据本《变更协 议》之约定进行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易。 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应自李玉国先生协议 受让 26,830,000 股公司的股份,在上述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次日起的 18 个 月内,李玉国先生对于其所持剩余股份行使表决权时与姚国瑞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2、自本《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姚国瑞先生通过清利新能源间接持有公 司 5,667,480 股股份,通过河北智新达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 达能”)间接持有公司 3,465,680 股股份,同时,通过李玉国先生的表决权委托 可以控制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实际可以控制 李玉国先生名下剩余 11,121,451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因此,姚国瑞先生通过 上述方式实际可以控制公司 72,124,089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目前公司总股 份的 13.44%,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李玉国先生持有的公司 62,990,929 股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其中 15,802,699 股被轮候冻结。第一批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时,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 的关联方存在未获得全部第一批冻结股份的可能性,由此可能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 4、本次《变更协议》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完备 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 转让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变更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姚国 瑞先生已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取得的 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 2024 年 4 月,李玉国先生与姚国瑞先生签署《合作框架协议》、《股份转让 协议》。同月,李玉国先生、清利新能源、姚国瑞先生签署《补充协议》。李玉 国先生拟将持有的 55,660,000 股股份分两次转让给姚国瑞先生;同时,李玉国先 生与清利新能源之间的表决权委托继续有效,且李玉国先生与清利新能源继续保 持一致行动,直至李玉国先生向姚国瑞先生进行第二批标的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 完成;自上述第二批标的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次日起的 18 个月内,李玉 国先生对于其所持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时与姚国瑞先生保持一致行动,且不再与 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行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控制权拟发生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 011)。 2024 年 12 月 28 日,公司股东李玉国先生与清利新能源、姚国瑞先生签署 了《变更协议》。自《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李玉国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姚国瑞先生行使,清利新能源不再享有 表决权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至李玉国先生向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 方完成股权转让公司股份(包括司法处置后的剩余的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之日 或自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满 36 个月孰早之日止。 自《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李玉国先生在就有关先河环保的经营管理事项, 行使表决权时,应与姚国瑞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李玉国先生所持第一批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时,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 方将积极参与竞拍以争取获得全部拍卖的股份。在李玉国先生第一批被冻结股份 司法处置后,各方仅依据本《变更协议》之约定进行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易。 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应自李玉国先生协议 受让 26,830,000 股公司的股份,在上述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次日起的 18 个 月内,李玉国先生对于其所持剩余股份行使表决权时与姚国瑞先生保持一致行动。 自本《变更协议》签署之日起,姚国瑞先生通过清利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 5,667,480 股股份,通过智新达能间接持有公司 3,465,680 股股份,同时,通过李 玉国先生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控制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通过一致 行动安排实际可以控制李玉国先生名下剩余 11,121,451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因此,姚国瑞先生通过上述方式实际可以控制公司 72,124,089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占目前公司总股份的 13.44%,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姚国瑞先生将直接或间接共计持有公司 68,245,160 股 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实际可以控制李玉国先生名下剩余 3,878,929 股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因此,姚国瑞先生通过上述方式实际可以控制公司 72,124,089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目前公司总股份的 13.44%,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表决权股份数 持股数量 表决权股份数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股) (股) (股) 李玉国 62,990,929 11.74% 11,121,451 2.07% 3,878,929 0.72% 3,878,929 0.72% 姚国瑞 - - - - 59,112,000 11.02% 59,112,000 11.02% 清利新能源 5,667,480 1.06% 57,536,958 10.72% 5,667,480 1.06% 5,667,480 1.06% 智新达能 3,465,680 0.65% 3,465,680 0.65% 3,465,680 0.65% 3,465,680 0.65% 二、本次《变更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李玉国 乙方:清利新能源 丙方:姚国瑞 鉴于:1、甲乙双方于 2022 年签署的原协议约定:乙方自甲方处受让并直接 持有上市公司的 5,667,48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甲方将其 持有的上市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股份”)所对应的表 决权委托给乙方,表决权委托期限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即原合同项下的股份转 让交割完成之日(2022 年 5 月 27 日)后三年届满之日);在上述表决权委托期 限内,甲方就其名下剩余上市公司 11,121,451 股股份(以下简称“一致行动股 份”)行使表决权时,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在委托表决权期限内,甲方应将所 持有的表决权委托股份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后续股份转让”)。 乙方根据原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了保证金 3,000 万元(本协议中,元指 人民元,以下同),并向甲方提供了借款 1.3 亿元。 2、其后,甲方和乙方未实施后续股份转让。鉴于此,甲方与丙方于 2024 年 4 月 6 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1)甲方同意丙方收购乙方 100%的 股权;(2)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 55,660,000 股股份分两次转让给 丙方,第一次股份转让股数为甲方持有的在协议签署时未被质押、且不存在司法 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 28,780,929 股股份(即“第一批标的股份”),待甲方持 有的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解除冻结后,甲方向丙方转让剩余 26,879,071 股股份(即 “第二批标的股份”),自第二批标的股份转让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次日起的 18 个月内,甲方对于其所持先河环保的股份行使有关的提案权、股东大会上的股东 表决权时与丙方保持一致行动,且不再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 甲方、乙方和丙方于同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同意前述相 关事项。 3、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安排,丙方已受让乙方 100%的股权,成为乙方 的实际控制人。 就第一批标的股份转让,甲方与丙方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截至本协议 签署日,丙方已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部分转让款(30,247,432 元),第一批标的股份尚未过户至丙方名下。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共计持有上市公司 62,990,929 股股份,其中 32,282,000 股股份因甲方与段桂山之间的债务纠纷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司 法冻结,30,708,929 股股份现因乙方申请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 (以下简称“第二批冻结股份”),且第一批冻结股份中的 15,802,699 股股份因 乙方申请而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轮候司法冻结。 5.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拟司法处置第一批冻结股份(具体处置数额以法院 决定为准),以强制执行甲方与段桂山之间的债务纠纷的相关生效判决。 各方经友好协商,就相关事项(以本协议约定之事项为准及为限)达成本协 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变更 1.1 各方一致同意 , 自本协议签 署之日起 ,甲方将其 持有的上 市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丙方行使。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 不再享受表决权委托股份的表决权。 1.2 委托权利的范围 委托权利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2.1 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先河环保股东大会; 1.2.2 向先河环保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及 提议变更、罢免董事、监事人选并参加投票选举; 1.2.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先河环保公司章程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讨论、 决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1.2.4 查阅、复制先河环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1.2.5 对无效或可撤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或撤销; 1.2.6 就先河环保经营事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2.7 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1.3 委托权利的行使 1.3.1 在委托期限内,丙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而无需征求甲方的意见或取 得甲方的同意,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1.3.2 丙方行使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不需要甲方就具体表决事项另行 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 机构)、上市公司有要求,或者丙方认为有必要的,甲方应就具体事项的表决权 行使,按丙方的要求,向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1.3.3 甲方将就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 满足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表决权委托股份数额的变动 1.4.1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如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 项而导致甲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与表决权委托股份相应的增加部分的 股份的表决权,也将自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委托给丙方行使。 1.4.2 各方进一步明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司法处置股份包含在表决权委 托股份中,自司法处置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过户完成之时起,该司法处置所涉上市 公司股份上的表决权委托自动解除,表决权委托股份的数额相应减少。 1.5 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期限至下列情形孰早发生时届满: 1.5.1 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向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以协议方式转让上市 公司股份(包括司法处置后的剩余的表决权委托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1.5.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 36 个月。 第二条 一致行动变更 2.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甲方拥有先河环保的股份的表决权为前提,甲 方在就有关先河环保的经营管理事项,行使有关的表决权时,应与丙方保持一致 行动,且不再与乙方保持一致行动。各方进一步明确,甲方依据本第二条与丙方 保持一致行动的期间与第一条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间一致。 2.2 上述有关先河环保经营管理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2.2.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2.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2.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2.2.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2.2.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2.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2.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2.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2.10 修改公司章程; 2.2.11 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3 甲方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甲方就先河环保的相关经营管理事项行使表决权前,应与丙方进行沟通,听 取丙方的意见,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以双方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准。如双方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丙方最终决定的意见为准。 第三条 第一批冻结股份的司法处置 3.1 各方确认,其均已知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将会对第一批冻结股份 进行司法处置。 3.2 若由于可归属于丙方的原因,导致丙方自己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未获得司 法处置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全部的,除表决权委托股份数额按第 1.4.2 项的约定相 应减少外,甲方还有权解除其余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本协议第二条(即不再与丙 方保持一致行动)、原协议及原协议项下的其他协议(如有)、《合作框架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单独解除本协议(甲方也可以不解除 本协议)。 各方进一步明确,丙方实施以下全部行为但其或其关联方未能获得司法处置 的上市公司股份之全部的,不属于可归属于丙方的原因:(1)安排由丙方或与 合法经营的丙方的关联企业作为承接司法处置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2)筹 措到相应的足额款项(1.7 亿元);(3)实施承接该等司法处置的上市公司股份 所需的必要的合理行为(指配合人民法院、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3 各方进一步明确,第一批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后,各方仅依据本协议第 四条之约定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易,不再实施原协议、《合作框架协议》 和《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约定的股份转让的交易。 各方进一步明确,若甲方依据第 3.2 款的约定解除本协议的,丙方无义务继 续受让甲方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该等情况下,无论丙方或其关联方是否获得司 法处置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于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价款与该等股份按 8 元 /股计算的款项之差价款应由丙方向甲方进行补足,补足方式为自丙方、乙方已 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保证金或借款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自甲方协议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 4.1 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应自甲方协议受让 2,683 万股上市公司的股份,受让价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受让价款=(司法处置上市公 司股份数+2,683 万股)×8 元/股-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所得款项。 在前述公式中,“司法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数”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上海市 杨浦区人民法院对第一批冻结股份进行司法处置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司法处 置上市公司股份所得款项”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第一 批冻结股份进行司法处置所得的款项。 前述股份转让款应在 2025 年 7 月 15 日前支付完成,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在原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提供的借款用作等额抵偿部分股 份转让款(签署相应的股份转让协议时即完成抵偿);(2)丙方在《合作框架 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用作等额抵偿部分股份转让款和其他款项 (如有)(签署相应的股份转让协议时即完成抵偿);(3)其余部分款项由受 让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各方进一步明确,若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在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甲方不能处 置前述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则前述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在甲方可以处置上市公司 股份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股份转让款应在甲方可以处置上市公司股份之日起 45 日届满前支付。 各方进一步明确,无论丙方或者其指定的关联方是否获得司法处置的上市公 司的股份,均不影响前述受让价款的数额的计算和支付。 为实施前述股份转让,如有需要,甲方和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可另行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以对该等股份转让的具体事项作出约定,但该等另行签署的股份 转让协议应与本款前述各项约定保持一致。 4.2 若非因甲方的原因所致,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未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 则 30 日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届满时前述股份转让款仍未支付完成的,则在该宽 限期届满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如仍存在)、本协议第二 条、原协议及原协议项下的其余协议(如有)(如前述协议未解除的)、《合作 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如前述协议尚未解除的),并有 权解除本协议,自行处置相应的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于甲方自行处置该等 股份获得的款项与第 4.1 款所约定的受让价款之间的差额,丙方应向甲方进行补 足,补足款优先从下列款项中抵扣:(1)乙方在原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的保证 金、提供的借款;(2)丙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和其他款项(如有)。 4.3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不同意按第 4.1 款的约定向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拒绝为该等股份转让提供必要的配合的,丙方给予甲方 30 日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届满前甲方仍未改正其违约行为的,则在该宽限期届 满后,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 6,439.2 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公式 如下:违约金=2,683 万股*8 元/股*30%)。 4.4 本协议签署后,在乙方申请的甲方名下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和其 他的司法冻结(如有)解除且可以对外出质后 10 日内,甲方将 1,375 万股上市 公司股份质押给丙方,以为其履行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的义务提供担保。若甲方 拒不配合履行质押手续,丙方给予甲方 30 日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届满前甲方仍 未改正其违约行为的,则在该宽限期届满后,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其支付 6,439.2 万元的违约金。 若甲方依据本协议或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本协议的,丙方应在甲方解 除本协议后 10 日内配合办理上述股份质押的解除手续,若丙方拒绝办理等手续 的,由甲方给予丙方 30 日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届满前丙方仍未改正其违约行为 的,则在该宽限期届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向其支付 6,439.2 万元的违约金, 该等违约金优先从下列款项中抵扣:(1)乙方在原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的保证 金、提供的借款;(2)丙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 和其他款项(如有)。 第五条 一致行动 在第四条约定的股份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次日起的 18 个月内,甲方 对于其所持先河环保的股份行使有关的提案权、股东大会上的股东表决权时与丙 方保持一致行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 6.2 若丙方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的,则就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丙方应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向甲方支 付逾期履约违约金,直至股份转让款全部支付完成或者甲方依法或依据本协议的 约定解除本协议。 6.3 各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 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 律师费等。 6.4 本协议对于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违约方还应按该另有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7.2 本协议所涉及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保密 8.1 各方承诺有关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的文件均属保密信息,一方出于谈判、 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从另一方获得的一切信息均为保密信息。除非法律有规 定或协议双方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披露或许可披露该等信息(向各自的顾 问及相关审批、登记或监管部门披露除外)。 8.2 若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披露信息,则需要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在披露或提交 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征求对方有关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意见,如应第三方要求, 需要披露信息的一方应尽可能为所披露或提交信息争取保密待遇。若本协议各方 就本协议受到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第九条 附则 9.1 乙方、丙方之间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9.2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 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 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9.3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4 各方确认,本协议与原协议、《合作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及其 相关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与原协议、《合作框架协议》《股 份转让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9.5 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构成关联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本《变更协议》签订之日 起,清利新能源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姚国瑞先生通过清利新能源间接持有公司 5,667,480 股股份,通过智新达能间接持有公司 3,465,680 股股份,同时,通过李 玉国先生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控制公司 51,869,478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通过一致 行动安排实际可以控制李玉国先生名下剩余 11,121,451 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因此,姚国瑞先生通过上述方式实际可以控制公司 72,124,089 股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占目前公司总股份的 13.44%,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姚国瑞先生将直接或间接共计持有公司 68,245,160 股 股份,同时,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实际可以控制李玉国先生名下剩余 3,878,929 股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因此,姚国瑞先生通过上述方式实际可以控制公司 72,124,089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目前公司总股份的 13.44%,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改变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 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李玉国先生持有的公司 62,990,929 股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其中 15,802,699 股被轮候冻结。第一批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时,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 的关联方存在未获得全部第一批冻结股份的可能性,由此可能会影响公司控制权 的稳定性。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姚国 瑞先生已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所取得的 股份。 3、本次《变更协议》所涉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完备性审 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 过户相关手续。本次《变更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变更协议》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表决权委托和股份转让等相关事项变更的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