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 于此,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 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的要求。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