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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晟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7  

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 508 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106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2:3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的任意
时间。

    4、召集人: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宙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79,331,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61%,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71,248,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341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8,083,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24,110,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
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20,916,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4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 3,19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9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560,8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280%;反对 58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7%;弃权 18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339,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8019%;反对 58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38%;弃权 18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644%。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8,459,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999%;反对 66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88%;弃权 20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238,1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3805%;反对 66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7597%;弃权 20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598%。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夏青律师、侯燕玲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