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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电环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3月)2024-04-02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
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
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
                                   1
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2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适用前款规定。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3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7、深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
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七)重大风险事项:
                                     4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
散;
       6、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
额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
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5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
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
                                     6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七)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
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二十四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
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
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
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
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
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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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
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
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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