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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环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4-02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电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及其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薪水、
奖金、补贴、福利、期权及股份赠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
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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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
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
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分配方案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出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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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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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
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可以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委
员同意方为有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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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
情况等应在公司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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