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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潜能恒信: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潜能恒信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5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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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刊载的《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
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3 号北辰新纪元大
厦 2 塔 22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周锦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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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0,285,0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96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48,81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503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 2024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登记在册股东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潜能恒信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475,0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09%。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
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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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18,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29%;反对231,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8%;弃权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94%;反对231,20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46%;弃权34,9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60%。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8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0322%;反对1,454,5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8%;反对1,454,533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18,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29%;反对266,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94%;反对266,10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18,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29%;反对266,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94%;反对266,10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18,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29%;反对266,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94%;反对266,10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18,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29%;反对266,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94%;反对266,10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06,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148%;反对278,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6,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23%;反对278,305股,



                                  5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18,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29%;反对266,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94%;反对266,10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018,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229%;反对266,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594%;反对266,105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4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执业律师:周大巍




                                                     执业律师:郭晓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