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 年 4 月 20 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澎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1 人,代表公司 股份 108,375,7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15%。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9 人,代表 公司股份 106,637,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73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90%。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396,7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4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5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0%; 反对3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2%;弃权3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80,5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12%; 反对37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0%;弃权 3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7,997,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8%;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1%;弃权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18,3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0%; 反对3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铭君、蔡泳琦达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