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4 年 10 月 25 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 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 午 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辽宁省鞍 山市鞍千路 281 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刚先生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99 人,代表公 司股份 94,670,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12%。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股份 82,938,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28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9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732,5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230%。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9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2,353,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1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078, 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1%; 反对5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07%;弃权7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760,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032%;反对 5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07%; 弃权 71,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2%。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81, 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9%; 反对5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8%;弃权 16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64,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204%;反对52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9%; 弃权16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47%。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77, 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75%; 反对5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6%;弃权 16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 66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64%;反对5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40%; 弃权16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96%。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65, 9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53%; 反对5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5%;弃权 17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48,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933%;反对5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32%; 弃权17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5%。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24, 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14%; 反对5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8%;弃权 17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6,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65%;反对5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16%; 弃权176,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8%。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39, 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71%; 反对5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6%;弃权 18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21,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772%;反对54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09%; 弃权18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21, 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5%; 反对5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3%;弃权 18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4,2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347%;反对56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2%; 弃权186,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1%。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13, 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8%; 反对5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88%;弃权 19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5,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75%;反对56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90%; 弃权190,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5%。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33, 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13%; 反对5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8%;弃权 18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16,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326%;反对5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40%; 弃权184,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3%。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51, 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99%; 反对5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3%;弃权 18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33,9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751%;反对5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50%; 弃权181,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917, 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41%; 反对5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62%;弃权 19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00,0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06%;反对55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26%; 弃权19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7%。 1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44, 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271%; 反对6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7%;弃权 20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527,1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106%;反对 6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18%; 弃权 208,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铭君、蔡泳琦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