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 厦 B 座 35 楼;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晓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 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35,445,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 21.3450%;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5,22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1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1 份总数的 0.034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21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 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 会按照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 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 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2 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 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 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 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03%; 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49%;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4.6973%;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1538%; 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3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7%; 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4%;弃权 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3.7415%;反对 10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097%; 弃权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8%。 3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茹律师及吴权道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1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