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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15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4-010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4、本公告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通知: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5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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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菀女士。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89,331,59
 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8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3 人,代表股份 89,188,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24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43,5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26%;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
 表股份 143,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26%。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经公司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为需通过特别决议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9,189,2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07%;
 反对 142,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9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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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8362%;反对 14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6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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