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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2月)2024-02-06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1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事宜;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八)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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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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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2、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

审计前的沟通,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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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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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书面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悖时,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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