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安: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05-15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ST巴安 公告编号:2024-035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17 号)、《关于对张华根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18 号)、《关于对姚泽伟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19 号)、《关于对陶美玲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2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盈利 150 万元至 2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其中 2023 年度净利润为亏损
10,781.84 万元。你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存在较大
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 2023 年度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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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相关
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张华根作为公司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
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姚泽伟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陶美玲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
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在财务核算、
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及信
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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