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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01-1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并保障独立

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包括视频、电话参会)、通讯方

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必要

时可紧急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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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拟审议的议案或拟讨论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在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和

独立董事认为需要探究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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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对审议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说明理由,并记载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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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召开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

录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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