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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1-1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

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

求;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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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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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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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调查;

    (四)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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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

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

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

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国有企业、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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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谨慎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

    (四)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和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五)审计结果的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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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

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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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得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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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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