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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11  

证券代码:300277            证券简称:海联讯          公告编号:2024-019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60 号东清大厦 206-6 室

海联讯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应叶萍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股

份 113,292,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818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3 人,代表

股份 112,84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684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450,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346%。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95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868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和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王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113,292,400 票,同意票为 112,866,600 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2%;反对票为 425,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758%;弃权票为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2,533,000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42%;反对票为 425,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8%;弃权票为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孙庆红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113,292,400 票,同意票为 112,866,600 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2%;反对票为 425,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758%;弃权票为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2,533,000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42%;反对票为 425,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8%;弃权票为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于野律师、卢文婷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