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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2024-12-12  

证券代码:300277            证券简称:海联讯             公告编号:2024-085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增加、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60 号东清大厦 206-6 室

海联讯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宇辰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45 名,代表股

份 119,997,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2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 人,代表股

份 113,952,13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015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39 人,代表股份 6,045,25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1.8046%。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743 人,代表股份 19,663,793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 5.8698%。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20,167,393 票,同意票为 18,542,693 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439%;反对票为 1,547,7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743%;弃权票为 77,0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8%。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039,093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376%;反对票为 1,547,700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08%;弃权票为 77,0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 119,997,393 票,同意票为 118,365,393 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00%;反对票为 1,545,7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81%;弃权票为 86,3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719%。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本议案获审议通过。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031,793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05%;反对票为 1,545,700 票,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6%;弃权票为 86,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于野律师、卢文婷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