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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瓷材料: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4月)2024-04-19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瓷材料(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从原生资产派生出来的外汇交易

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

(货币掉期、利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

利率期权)等,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

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

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

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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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

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

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

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余额未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需经董事会审批后操作,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

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

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

议后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审批权限,按照《国瓷材料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业务需求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

信息和交 易背景资料提供给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形成具体额度方案。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负责对财务部提出的额度方案进行评估并报告总经理进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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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审核,总经理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该方案提交董事长,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或必要时召开股东会对该方案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额度方案进行具

体操作并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进度。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交易台账、检查交

易记录,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财务部负责人向财务总监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

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或存款相关的利率变动趋势的

研究,针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向财务部负责人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并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报送财务总监书面审核确认后,由财务总监及

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总经理,总经理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该方案提交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

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

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风险控制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

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

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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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

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等,财务部负责人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进行汇报,并根

据汇率走势分析,汇率预测等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

知总经理,并由总经理将风险情况及解决方案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

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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