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瓷材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4年4月)2024-04-19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2024 年 4 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
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
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国瓷
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下称“《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及《山东国瓷功能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
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
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听取公司财务总监(财务
负责人)对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的汇报,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
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
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
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
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
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
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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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
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
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
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
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
项。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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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独立董事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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