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瓷材料: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2024年12月)2024-12-30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管理,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可持续发展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
行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
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评估公司
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可持续发展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
组织实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研
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子
公司总经理和指定的可持续发展工作对接人组成,负责为履行可持续发展相关工
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的牵头单位;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可持续发展工作
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研究并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方针、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
2.了解和掌握企业面临的各项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
险的决策;
3.批准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业务流程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
制;
4.批准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5.审议及批准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
1.研究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向董事会提议;
2.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进行监管,并就涉及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提
出建议;
3.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可持续发展涉及的重大事项并对董事会负责;
4.研究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治理愿景,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
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
6.组织和监督职能部门开展可持续发展管理工作;
7.加强利益相关方沟通及实质性议题分析;
8.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并报送董事会审议。
(三)可持续发展工作组
1.依据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方向,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当下发展趋势,设定
中短期可持续发展目标,并随实际情况调整优化;
2.全面审视可持续发展领域的风险与机遇,包括市场趋势、政策变动、利益
相关者诉求等,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机会利用方
案;
3.协助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政策与制度框架,提升管理层及员工的可持续发
展意识与能力,监督可持续发展政策在公司内部的执行情况;
4.负责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工作,包括编制和审核可持续发展报告,确保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通过利益相关方调研,了解并评估可持续发展议题的重要性;同时,与监
管机构、投资者、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保持有效沟通,传递公司可持续发
展工作成果和承诺;
6.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践符合国际标准、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维护公
司的合规形象和声誉;
7.定期向战略委员会汇报。
(四)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可持续发展战
略与目标,落实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
送可持续发展信息;
(五)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应建立可持续发展管理机制,制定与
本单位有关的可持续发展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
进可持续发展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
建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
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
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可持续发展因素与其他重要因
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
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可持续发展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可持续发展职责相关
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
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职责,根据实
际情况及工作需要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
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深证互动易等多种渠
道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可持续发展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
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
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