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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9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4-07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投票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4 人,代表股份 275,565,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54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
份 1,14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 与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40 人 , 代 表 股 份
274,424,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44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42 人,代表股
份 22,292,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77%。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凯翔先生
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
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1.01 选举尧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740,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1605%。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
    同意 14,467,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8996%。
    尧子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郑允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72,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99,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4899%。
    郑允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李相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56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09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296,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329%。
    李相国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黄岩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660,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13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387,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5389%。
    黄岩谊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2.01 选举张志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567,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0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294,1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217%。
    张志谦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安娜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726,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15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453,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8360%。
    安娜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杨格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564,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09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291,0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4.1078%。
    杨格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3.01 选举欧阳钰清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5,897,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49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623,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6294%。
    欧阳钰清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成员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6,211,5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056%;
    反对 9,2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63%;
    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938,3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400%;
    反对 9,2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890%;
    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成员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66,220,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090%;
    反对 9,24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56%;
    弃权 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947,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817%;
    反对 9,24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800%;
    弃权 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8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伟律师、唐慧敏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