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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荣科科技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31  

                                                      法律意见书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钟宇、岑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之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
律责任。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巨
潮资讯网发布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网
络投票操作流程和登记方式等内容,通知了全体股东。202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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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日,公司控股股东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提名冯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作为
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
上述临时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上述新增议案通知了全体
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15:00 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
区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 9 号楼黄河大厦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郑健主持。除公司股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合计 6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2,532,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2.28%。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5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587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与事实相符。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6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0,877,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213%。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资格与持股数量,与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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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
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
项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公告所列全部提案,具体如下: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 202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提名冯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8.《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提案的表决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除第 6 项议案外均为普通决议,以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半数表决通过;第 6 项议案以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
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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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钟 宇



                          承办律师: 岑 慧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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