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10-09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4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 号(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决定书》)。
一、《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任晖、张羽:
经查,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7 月 13 日、9 月 24 日、12 月 31 日,荣科科技先后为原控股股东辽宁国
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 4,400 万元,荣科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荣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信披
办法》第五十一款第二条,时任董事长、总裁何任晖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羽应当对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
总裁何任晖、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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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经公司自查,未查询到任何相关的担保审批及用印记录。经函询原控股股东
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前述合同为辽宁国科单方借款行为,所涉的债务均已经全
部偿还且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存在未履行的债务及担保义务。
3、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任何与上述违规担保有关的诉讼或担保主张。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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