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荣科科技: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暨控股股东合伙人份额拟发生变更的公告2024-11-01  

                              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暨控股股东合伙人份额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 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暨控股股东合伙人份额拟发生变更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今日收到控股股东河南信产数创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信产数创基金”)发来的《告知函》,
原控股股东与现控股股东等签订《和解协议》,控股股东合伙人份额拟发生变更。
    一、《和解协议》的各方主体
    甲方:河南信息产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信产基金”)

    乙方 1:豫信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豫信电科”)

    乙方 2:河南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信产投”)

    乙方 3:河南省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战新基金”)

    丙方:河南国科晟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国科晟源”)

    丁方: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国科”)

    戊方:豫信电子科技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简称“豫信河南”)

    其中,乙方 1、乙方 2、乙方 3 合称为“乙方”,丙方、丁方合称为“国科方”。

    二、《和解协议》的背景
    1. 2021年10月23日,信产基金、国科晟源及其控股股东辽宁国科等七方签署《合
作协议》(简称“《七方合作协议》”),约定了业绩差额补偿、迁址保证等事宜。
    2. 2022年,荣科科技未完成《七方合作协议》项下2021年经营目标,国科晟源
按约需履行现金补偿等义务,辽宁国科对此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3月,因国科晟源及辽宁国科均未履行《七方合作协议》中相应义务,因此进
入相应法律程序。
    3.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漯河国投已将其持有的28.41%信产数创基金份额(对应

                                        1
                             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暨控股股东合伙人份额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2.5亿元出资额)及债权等其他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河南信产投。
    4.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战新基金已将其持有的3.54%信产数创基金份额(对应
3120万元出资额)及债权等其他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豫信河南,相关变更登记正
在办理中。
    三、《和解协议》主要条款
    1 清偿方式

    以国科晟源持有的信产数创基金财产份额(简称“基金份额”或“份额”)以
及 4000 万元现金清偿全部债务。

    2 份额数量和现金金额的确定

    2.1 清偿豫信电科、河南信产投、豫信河南份额数量和现金金额的确定

    (1)国科晟源持有的信产数创基金 8.93%的份额(对应 78,541,874 元出资额)
转让给豫信电科;同时向豫信电科指定账户支付 26,514,690 元;

    (2)国科晟源持有的信产数创基金 10.98%的份额(对应 96,646,411 元出资额)
转让给河南信产投;

    (3)国科晟源持有的信产数创基金 1.38%的份额(对应 12,136,723 元出资额)
转让给豫信河南。

    2.2 清偿信产基金份额数量和现金金额的确定

    国科晟源持有的信产数创基金 1.84%的份额(对应 16,189,070 元出资额)转让
给信产基金,同时向信产基金指定账户支付 9,110,147 元。

    3 份额转让和现金支付的履行

    3.1 现金支付的履行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分别向豫信电科、信产基金支付 26,514,690 元、
13,485,310 元。

    3.2 份额转让的履行

    各方同意:无条件互相配合办理本协议项下基金份额转让所涉的工商及中基协
变更登记相关事宜,并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新的《合
伙协议》。

    4 履行的结果

    上述现金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且份额转让所涉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成(以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情况为准)之日起:

                                       2
                             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暨控股股东合伙人份额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视为国科方已按照《合伙协议》《七方合作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裁
判文书约定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四、签署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前述约定,是相关方之间的补偿措施,上市公司不作为合同一方,不承担《和
解协议》当中任何权利义务。
   2、《和解协议》的补偿方案,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