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五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3
证券代码:300295 证券简称:三六五网 公告编号:2024-031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90号中兴研发大
楼3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增加
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分别于2024年10月23日和2024年11月9日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光辉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
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共计358人,代表股份
32,805,2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准,下同)的
17.19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412,505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15.41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5人,代表股份3,392,700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7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5人,代表股份
3,392,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79%。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订案及修订后的章程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最终修订稿以主管部门备案为准,股东大
会还授权董事会具体组织办理后续相关备案、变更等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2,726,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8%;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
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17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3,3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74%;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79%;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7%。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选举,候选人王小娟女士被补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2,710,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3%;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9%;
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0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 同意3,2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087%;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2%;弃权6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和黄萍萍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