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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飞光电: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的公告2024-04-08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聚飞转债将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 10 张聚飞转
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2 日。
    3、除息日:2024 年 4 月 15 日。
    4、付息日:2024 年 4 月 15 日。
    5、聚飞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40%、第二年 0.80%、第三年 1.00%、第
四年 1.5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50%。
    6、聚飞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4 月 12 日,凡在 2024 年 4
月 12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4
月 12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 年 4 月 14 日。公司将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支
付自 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发
行 70,468.81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70,468.81 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386 号”文同意,公司 70,468.81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债券代码“123050”,转股价格为 5.28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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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和《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
告书》)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在“聚飞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
将“聚飞转债”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70,468.81 万元,发行数量为 704.6881 万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 100 元。
    3、可转债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0 年 4 月 14 日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
    4、票面利率
    第一年 0.40%、第二年 0.8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第五年 2.50%、
第六年 3.50%。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
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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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6、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1 月 20 日,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
经营状况、行业、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深圳市聚飞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债券
信用等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2020 年 6 月 24 日,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
营状况、行业、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深圳市聚飞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 年跟踪评级报告》,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未发生变化。
    2021 年 6 月 23 日,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
营状况、行业、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深圳市聚飞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告》,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未发生变化。
    2022 年 6 月 22 日,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


                                   -3-
营状况、行业、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深圳市聚飞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跟踪评级报告》,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
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未发生变化。
    2023 年 6 月 20 日,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
营状况、行业、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深圳市聚飞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
级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未发生变化。
    9、初始转股价格:5.28 元/股。
    10、最新转股价格:4.88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聚飞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2024 年 4 月 13 日,票面利率为 1.50%,每 10 张“聚飞转债”
(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聚飞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2.00 元;对于持有“聚飞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对于持有“聚飞转债”的其他债券
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
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12 日(星期五)
    2、除息日:202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
    3、付息日:2024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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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聚飞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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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 4 号
咨询联系人:张瑞琪
咨询电话:0755-29646311
传真:0755-29646312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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